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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詹军育与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军育,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军育,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欣欣,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詹军育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保利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霞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军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詹军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军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3元,由上诉人詹军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