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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与汪么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么姑,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么姑,又名汪幺姑。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港东路碧水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么姑与上诉人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么姑、上诉人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华容县海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汝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