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亿二千三百四十五万六(2016)粤0605民初1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与陈清梅、卢远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陈清梅,卢远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一亿二千三百四十五万六(2016)粤0605民初132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曾美仪。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超。被告:陈清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167。被告:卢远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010。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与被告陈清梅、卢远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平及两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清梅向原告清偿大额分期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36555.05元(暂计至2016年8月1日,其中本金84244.56元,利息35935.79元,滞纳金16374.7元),从2016年8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成路6号紫荆楼B座502房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卢远金对被告陈清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清梅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了《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HQDEFQJ20130030号)及附件,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陈清梅授予大额分期业务授信额度27万元,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原告为被告陈清梅办理一次性分期付款,分期期限为24期。原告向被告陈清梅收取分期手续费,手续费率为9%,手续费金额为消费分期的分期金额乘以手续费率,为24300元。如逾期还款、分期提前结清等事由,手续费不予退还。被告陈清梅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如被告陈清梅未按原告要求按时进行信用卡还款,违反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将被告信用卡已办理的分期付款提前结清,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保证人对被告陈清梅本合同项下中银信用卡的消费、转账、取现,分期还款本金、手续费、滞纳金等所有费用履行担保责任,要求被告陈清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为保证借款协议的履行,被告陈清梅于2013年4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中银信用卡“大额分期”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QDEFQD20130030号),约定:被告陈清梅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成路6号紫荆楼B座502房为被告陈清梅与原告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项下贷款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提供全程连带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向被告陈清梅发放了贷款额度,并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但被告陈清梅在履行贷款协议过程中违反了协议约定,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被告陈清梅与被告卢远金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陈清梅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并对抵押房产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陈清梅向原告贷款27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手续费2万多元,贷款分24期偿还,被告已偿还15期尚欠9期未还;对尚欠的本金无异议,但是希望可以减免利息、滞纳金。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各1份,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被告陈清梅、卢远金身份证、结婚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陈清梅与原告存在大额分期借款业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3、《中银信用卡“大额分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及附件(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陈清梅以其名下房产为其与原告的大额分期借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原告。4、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他项权证(1份,原件),用以证明抵押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5、借款借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6、欠付明细表及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陈清梅目前信用卡的欠款情况,即被告陈清梅已违反合约的约定构成违约的事实。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两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截至2016年8月1日,被告尚欠本金84244.56元、利息35935.79元、滞纳金16374.7元。另查明,两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清梅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中银信用卡“大额分期”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清梅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陈清梅没有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陈清梅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主张被告陈清梅归还尚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8月1日),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6年8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因原告主张被告陈清梅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陈清梅设定的抵押权具有担保效力,原告可以在被告不清偿相关欠款时行使抵押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清梅的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被告卢远金对被告陈清梅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84244.56元,计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35935.79元、滞纳金16374.7元及以本金84244.56元从2016年8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对被告陈清梅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成路6号紫荆楼B座502房(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卢远金对被告陈清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5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