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桂芳与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芳,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初1299号原告:徐桂芳,住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小区**号楼*单元**楼左门。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11栋(B22)商网。法定代表人:许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良。原告徐桂芳与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2016年10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桂芳,泰和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刘爱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桂芳诉称:我于2014年5月回迁华亿紫禁城小区29号楼1单元10楼左门,办理房屋回迁时泰和物业无视国家法律政策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取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发(2012)179号》规定,泰和物业以不交费不给钥匙为要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并对多收取费用拒不返还,原告为了得到钥匙只能暂时屈服。多收取费用具体如下:可视对讲128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1288元,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费1000元,电梯运行保险费233元,电梯维护保养费980元,电卡工本费和电费卡9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500元,公共用电及智能维护费420元,装修过程中因物业阻止使用电梯增加力工费用4210元。泰和物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泰和物业返还不合理收费5791元及装修损失4210元;2、泰和物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泰和物业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徐桂芳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承担业主的有偿服务,收费是有文件规定的,业主入户前均签订了业主公约,而业主公约的制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依据“[2003]第379号令、[2016]第666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四发改收管字[2006]57号、四发改收管联字[2013]46号等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政府文件,对于原告诉请的收费物品及价格在业主公约中均有明确约定,且在小区内张贴,有照片为证,业主在进户前也均明了,故对徐桂芳的诉请不应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依法签订的服务协议的项目、价格、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业主公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依法驳回徐桂芳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徐桂芳与泰和物业签订《业主公约》,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8元/月、(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2元/月,公共照明费、电梯使用费、楼宇防盗门、安防系统、水泵维护费另行向业主收取。包括徐桂芳诉请的:可视对讲128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1288元,建筑设施维护管理费1000元,电梯运行费233元,电梯维护保养费980元,电卡工本费和电费卡9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500元,公共用电及智能维护费420元。徐桂芳房屋面积为76.19平方米,2013年9月22日办理入户,徐桂芳办理入户手续时缴纳了上述费用。泰和物业为二级资质物业管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业主公约、收据、合同、协议、营业执照、文件等。根据徐桂芳的诉讼请求和泰和物业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桂芳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泰和物业与徐桂芳签订的《业主公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徐桂芳没有证据证明是强制的,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履行。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4年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费用。对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问题由以前的政府指导价变更为市场调节价。泰和物业与徐桂芳在签订的《业主公约》中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及数额,徐桂芳所诉请的各项收费内容均在第十五条内说明,徐桂芳在签订业主公约时应该清楚,并在签约时交纳了上述费用,双方应按约定价格履行。关于装修期间物业阻止使用电梯运料造成装修费用增加了4210元的楼上运料及向下运垃圾的力工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娱乐措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关于禁止违规操作电梯及违规运输危险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禁止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建筑垃圾及水泥、沙子等容易泄漏的物品”、《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3.2.4“乘客电梯不允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的规定,泰和物业阻止业主用乘客电梯运送装修垃圾有法可依,故徐桂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泰和物业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该小区业主就此问题一直向有关部门上访,但未得到解决,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桂芳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徐桂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