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张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8民初1249号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钱国和,职务经理。被告张猛,男,于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源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