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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张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8民初1249号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钱国和,职务经理。被告张猛,男,于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源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