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秦东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伟、陈立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1986年3月12日,巴林左旗隆昌镇八段村村民高忠生和李桂珍承包了隆昌镇八段村西梁(学校梁包),并于当年办理了林权证,高忠生经营几年后去世,将此地块承包给秦某某经营,秦某某在明知该地块为林地的情况下,依然从承包后一直在林地内耕种谷子和玉米等农作物直到2015年,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秦某某种植地块总面积为80.49亩,其中保留树趟子面积10.86亩,实际耕种面积为69.63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举报隆昌镇八段村秦某某滥伐林木未结案件的情况说明、报案材料、集体林地其它方式承包合同、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林权证、巴林左旗林业局证明、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石某甲、钟某某、石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秦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地块地类及面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