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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李平、贾忠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李平,贾忠科,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号。负责人:于泽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鹏、李玲玲,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贾忠科。被执行人: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群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平、贾忠科、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平、贾忠科、烟台市海通网绳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毕昌范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