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单朋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朋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779号罪犯单朋飞,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1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0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单朋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朋飞于2009年6月20日、6月25日两次,伙同他人在巩义市持刀威胁,抢劫他人手机、现金。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单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单朋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0月15日记过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单朋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朋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