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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与荔城镇岭松村丘家屯第二村民小组丘祖仁户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荔城镇岭松村丘家屯第二村民小组丘祖仁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荔城镇岭松村丘家屯第二村民小组丘祖仁户。本院在执行荔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荔城镇岭松村丘家屯第二村民小组丘祖仁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中,现已经我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行审42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玉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