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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仁义与油坊店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义,正阳县油坊店乡吴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94-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义,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油坊店乡吴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罗喜,男,任该村主任。我院在执行张仁义与油坊店乡吴楼村委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阳县油坊店乡吴楼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