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纪玉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纪玉和,马红卫,马斌,王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680971。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纪玉和。被执行人:马红卫。被执行人:马斌。被执行人:王延玲。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纪玉和、马红卫、马斌、王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虽有部分抵押土地,但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时难以变现,其他被执行人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美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虽有查封部分土地,但暂时难以变现,其他被执行人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9195219.56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变现条件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审 判 员 曹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增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