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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顾建明、孙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顾建明,孙芳,昆山联合嘉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9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148-5。法定代表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建明,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孙芳,女,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联合嘉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836818XT。法定代表人:杨永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顾建明、孙芳、昆山联合嘉屯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为31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新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云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