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应泽华、叶夏青与胡希成、胡英杰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泽华,叶夏青,胡希成,胡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287号申请执行人应泽华申请执行人叶夏青被执行人胡希成被执行人胡英杰应泽华、叶夏青申请胡希成、胡英杰合伙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泽华、叶夏青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英杰履行了一半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胡希成就还款问题做出了还款计划,并且提供了担保,现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