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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松林与被告殷东男、杨继华、殷培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林,殷东,杨继华,殷培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75号原告:任松林,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东男,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告:杨继华,女,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被告:殷培中,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松林与被告殷东男、杨继华、殷培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松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松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任松林负担。审 判 长  尹 莉代理审判员  保晓莉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