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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峰与郑惠忠、陈惠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郑惠忠,陈惠红,郑春桥,郑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陈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惠忠,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惠红,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春桥,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丽华,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陈峰与被告郑惠忠、陈惠红、郑春桥、郑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峰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陈峰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陈峰负担。审 判 长  陈明丽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