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快与肖冬梅、吴中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快,肖冬梅,吴中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余快,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肖冬梅,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吴中炳,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余快与被执行人肖冬梅、吴中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冬梅、吴中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余快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冬梅、吴中炳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肖冬梅、吴中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