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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5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艳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46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93034。主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增翔,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飞,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艳飞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刘艳飞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为14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超群钟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