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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宋鹏、范明芳、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宋鹏,范明芳,宋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592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住所地:汝城县滨河西路。负责人苏配柚,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明,男,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翔,男,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宋鹏,男。被申请人范明芳,女。被申请人宋杰,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宋鹏、范明芳、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鹏、范明芳、宋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学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颖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