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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阴恒军与陈英彬、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210号申请人:阴恒军。被申请人:陈英彬。被申请人:陈萍。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阴恒军与被申请人陈英彬、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阴恒军申请2016年10月14日将陈萍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4.3元,中国民生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0.45元,XX存款冻结4.35元,XX存款冻结539.06元,中国工商银行XX存款冻结1.35元,中国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36.97元,XX存款冻结49.71元,XX存款冻结11000元。将陈英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325.46元,XX存款冻结335.44元,XX存款冻结425.96元,中国民生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89.6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存款冻结257.16元,XX存款冻结268.9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4日将陈萍名下房产证号为大营镇字**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将陈萍名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通法里XX号楼XX栋XX单元XX室,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过户或买卖。2016年10月8日查封陈萍名下冀XX车辆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更或过户。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