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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绍松与李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松,李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318号原告王绍松,男,布依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李建光,男,1987年10月20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松诉与被告李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松于2016年10月14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家属就借贷问题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王绍松负担。审判长 田 蓉审判员 吴长莲审判员 潘光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