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吴惠芬、祝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吴惠芬,祝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9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81177-1。被执行人吴惠芬,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祝旎,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90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1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惠芬、祝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中茂花苑3幢503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杨燕(公民身份号码:)以852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惠芬、祝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中茂花苑3幢503室的房产归买受人杨燕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