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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董文政故意杀人、���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756号罪犯董文政,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文政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44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8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罪犯董文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文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董文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为此,根据《天津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文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8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刘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