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新建与孟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建,孟津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6行初68号原告:孙新建,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杨国昌,男,住偃师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武高波,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住所地:孟津县桂花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540574-4。法定代表人:闫春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杰,男,该局朝阳派出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治强,男,该局朝阳派出所民警,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建诉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孙新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新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建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新建负担。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