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恢183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恢183号申请人:赵砚。委托代理人:贾俊鹏,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昇。申请人赵砚与被执行人靳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12号民事调解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现予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