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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恢183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恢183号申请人:赵砚。委托代理人:贾俊鹏,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昇。申请人赵砚与被执行人靳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12号民事调解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现予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