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张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21号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东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冰,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珲春市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住珲春市。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子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