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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艾秀办与刘立江、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秀办,刘立江,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549号原告:艾秀办,男,1950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江,男,1971年出生。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保华,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县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赵光伟,经理。原告艾秀办与被告刘立江、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艾秀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秀办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秀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秀办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