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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县花荄恒源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迎新镇大溪村。法定代表人:彭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国网四川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