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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文君与邳州市邳城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君,邳州市邳城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638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君,农民。被执行人邳州市邳城印刷厂,住所地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文君诉被执行人邳州邳城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邳州市邳城印刷厂偿还原告黄文君本息合计800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邳州市邳城印刷厂于2016年4月1日前偿还2000元,2016年7月1日前偿还10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58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付清,如被告邳州市邳城印刷厂未按约履行,原告黄文君可就未得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黄文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邳州市邳城印刷厂按约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房产及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82执26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