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6286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与苏州舜天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苏州舜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286号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车站广场88号。法定代表人:胡达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舜天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美中心1幢15B室。法定代表人:王洪进。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与被告苏州舜天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中旅信程旅游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计98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