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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499号原告孙某甲,居民。被告孙某乙,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