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499号原告孙某甲,居民。被告孙某乙,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