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海昌与李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昌,李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917号原告:杨海昌,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海,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杨海昌与被告李振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海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