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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赵佳星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赵佳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赵佳星,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赵佳星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5000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赵佳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