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杨金保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12号被执行人:杨金保,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金保犯诈骗罪追缴罚金(2016)闽0524邢初11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杨金保应追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5806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保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杨金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