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福升、戴忠柱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福升,戴忠柱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85号申请人:孙福升,男,1956年8月24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代理人:费勤梅,女,1973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戴忠柱,男,1953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福升与申请人戴忠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孙福升与申请人戴忠柱于2016年10月13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戴忠柱于2016年10月13日调解时付孙福升1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孙福升;孙福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戴忠柱到期不还,孙福升有权向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福升与申请人戴忠柱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