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与刘绍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刘绍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5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833212-9。负责人谢国庆。委托代理人李莹光,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绍源,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以下简称吉美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刘绍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绍源支付经济补偿19689.7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负担。”上诉人吉美家具厂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10月4日,吉美家具厂遭遇龙卷风袭击后,刘绍源怠于救援,认为自己的身份是行政经理,无须像其他员工一样搬抬、清理废弃品。因此企业负责人对刘绍源进行批评教育后,刘绍源自第二天起再没有回来吉美家具厂上班。二、刘绍源在没有向吉美家具厂提出任何申请的情况下,拒绝回工厂上班的行为,应视为刘绍源单方面向吉美家具厂提出辞职,吉美家具厂无需向刘绍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19日,吉美家具厂工作人员两次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刘绍源回来工厂上班,但刘绍源拒绝回来上班。吉美家具厂认为刘绍源拒绝回厂上班的行为属于单方、自愿向吉美家具厂辞职。但是,刘绍源反而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吉美家具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吉美家具厂非常不公平。综上所述,刘绍源因自己怠于履行职务,拒绝上班,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所以,吉美家具厂无需向刘绍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字141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吉美家具厂无需向刘绍源支付经济补偿金19689.75元;三、本案的一、二审受理费由刘绍源承担。被上诉人刘绍源答辩称:一、吉美家具厂称2015年10月4日龙卷风袭击工厂,刘绍源不参加救援工作不属实。10月4日下午3时左右龙卷风发生后,全厂铁瓦房倒下,18名管理人员和员工受伤,经刘绍源安排住进北滘医院治疗,另2名受伤员工被送至乐从医院治疗,10月6日至7日刘绍源整理受伤人员资料报人寿保险公司备案。至10月9日陆续有轻伤人员出院,刘绍源每天早上七点出发坐公车去北滘医院跟踪受伤人员病情,晚上九点才回到马村宿舍,至10月11日至12日白天回到工厂都在办公室整理各种资料和安排保安、注意出入人员安全等工作和参与小件物件整理。二、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半左右肖总(老板娘)口头通知刘绍源,叫刘绍源明天(15日)不用来上班了,刘绍源反问肖总,是不是暂时的,肖总说是长期的,10月15日刘绍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肖总提交书面补偿单,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给刘绍源。三、刘绍源于2015年10月19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劳动局申请仲裁,该案于11月25日开庭,于2016年3月1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四、关于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19日电话通话录音的内容,播放出来就知道具体内容并非吉美家具厂所主张的通知回厂上班的内容。上诉人吉美家具厂、被上诉人刘绍源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吉美家具厂是否应向刘绍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刘绍源的离职原因,刘绍源主张吉美家具厂的肖总经理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口头通知其离厂,并告知日后无需回厂上班,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吉美家具厂则主张,2015年10月4日,吉美家具厂遭遇龙卷风袭击后,企业负责人要求刘绍源像其他员工一样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但刘绍源以身为行政经理无需像其他员工一样搬搬抬抬为由消极对待,企业负责人因此对刘绍源进行批评教育,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刘绍源自第二天起没有回公司上班。双方对自己主张的离职原因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吉美家具厂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管理的义务,其在刘绍源未返回公司上班后既没有通知刘绍源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对刘绍源不上班的行为进行处理,对旷工员工放任不理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原审法院由此推断本案是吉美家具厂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吉美家具厂与刘绍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吉美家具厂应向刘绍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689.75元径行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吉美家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禤丽欣第1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