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奥三亮申请执行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三亮,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奥三亮,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东升,男,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奥三亮申请执行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1197号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王东升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升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