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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奥三亮申请执行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三亮,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奥三亮,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东升,男,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奥三亮申请执行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1197号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王东升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升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