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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显玉、邓敏敏等与周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显玉,邓敏敏,赵瑾瑾,周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显玉,女,汉族,1956年6月19日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邓敏敏,女,汉族,1979年3月14日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赵瑾瑾,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周世明,男,苗族,1974年8月8日生,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邓显玉、邓敏敏、赵瑾瑾与被执行人周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14585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