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康东梅与XX离婚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东梅,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民初5499号原告康东梅,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XX,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康东梅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东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东梅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同年6月19日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的性格缺点逐渐显现,因被告村里有分红,故其仗着该优势吃喝无忧,整日好吃懒做、酗酒成性,且在外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因此双方婚后一直持续争吵并时有家庭暴力发生。在原告怀有儿子期间,被告有一晚未归家,后原告询问其去向时,被告一言不合就对尚有身孕的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躲回娘家近半个月,后因身体情况及春节临近又返回家里。这样的生活一直伴随着持续争吵。儿子李康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母子的生活漠不关心,也不帮助照看孩子,平日里经常夜不归宿,完全没有家庭的概念。2011年冬,被告在酒后回家因原告抱怨几句后就反锁家门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致原告颈椎脱臼、头部及耳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往神木县大兴医院进行治疗,住院近一月之久。如此生活一直持续至今,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隐忍,但是被告的一次次行为都严重伤害了原告及这个家庭。起诉之前,被告有一晚曾在KTV与她人厮混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原告质问时,被告却说:“耍归耍,染不上病就行了,其他的不要管我,有你吃有你喝,你把孩子给我照顾好就行了。”至此原告彻底死心,双方作为平等的夫妻,家庭的共同成员,被告却没有对原告的一丝尊重。婚后多年来的争吵与殴打,侮辱与谩骂已经让双方本就微弱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李康、李康露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告康东梅与被告XX于2008年6月19日在神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户口本,证明婚生子女李康、李康露薇的出生情况。被告XX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康东梅与被告XX于2008年6月19日在神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28日生有一子,取名李康;于2013年1月9日生有一女,取名李康露薇。本院认为,婚姻系人生之大事,原、被告携手迈入婚姻殿堂时,不单要想到婚姻的喜悦与幸福,亦应做好共同面对婚姻中风雨与困惑的准备。婚后的生活少了些恋爱的激情与浪漫,多了些夫妻的争吵与不合,但十全十美的婚姻少有,家是讲爱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原告不满意双方的婚姻现状,被告应有所反思,负起家庭的责任并有所担当,双方只有真诚的沟通,怀着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矛盾,才能维护婚姻的长久。父母和谐互敬的相处,才能给孩子做美好的榜样并带给孩子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希望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综上,原、被告的婚姻虽出现问题,但尚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情形,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东梅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