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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800号

赤黑尔伟上诉游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赤黑尔伟,游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0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黑尔伟,女,1994年1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华辉,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

上诉人赤黑尔伟因与被上诉人游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3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赤黑尔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李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游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黑尔伟上诉请求:游华辉的侵权行为造成我上排三颗门牙缺失,且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对我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我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45000元属于依医疗证明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得到赔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关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45000元的请求。游华辉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不同意赤黑尔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不应承担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一审判决对赤黑尔伟自身的过错及我已经实际履行部分未予认定。综上,不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我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责任。赤黑尔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8月15日11时,游华辉在黄港高尔夫球场打球时,由游华辉驾驶的高尔夫电瓶车在球场5号洞果岭至6号洞发球台之间的球车道上行驶过程中,因游华辉误将油门当作刹车操作,使电瓶车撞到球车通道旁的树上,导致站在电瓶车后方球童站位上的我严重受伤。我被发现送至医院就诊经检查:口腔内出血,多颗牙齿脱落、右唇撕裂、脑部有积液、脑震荡、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今,我目前已经花费医疗费52169.12元。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合计2285.5元人民币。根据医嘱,我需要全休三个月,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我未能到单位工作,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共计13080元。因我三个牙齿仍须进行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约45000元。且我年龄较小,多颗牙齿脱落,严重影响日后的生活,游华辉应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游华辉赔偿医疗费人民币52169.12元及后续治疗费用人民币45000元;因治疗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5365.5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15日11时,游华辉在黄港高尔夫球场打球时,由游华辉驾驶的高尔夫电瓶车在球场5号洞果岭至6号洞发球台之间的球车道上行驶过程中,因游华辉误将油门当作刹车操作,使电瓶车撞到球车通道旁的树上,导致站在电瓶车后方球童站位上的赤黑尔伟严重受伤。事发后,游华辉出具《关于高尔夫球场球员打球过程中发生电瓶车交通事故的事件经过》书面材料一份,上载“球员游华辉和雷斌在北京黄港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内进行高尔夫打球过程中,球员游华辉驾驶、球员雷斌乘坐高尔夫电瓶车(品牌:E-ZGO,型号:RXV2座位),在高尔夫球场5号洞果岭至6号洞发球台之间的球车通道上行驶过程中,因误将油门当作刹车操作,致使高尔夫电瓶车撞上球车通道旁的树上,站在高尔夫电瓶车后方球童站位上的两名球童受伤。高尔夫电瓶车前保险护照和前置物栏护盖损坏。事情发生后,北京黄港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工作人员立即将两名受伤送至医院,经初步检查,赤黑尔伟口腔内出血、牙齿松动并有脱落、脑部可能有出血;朱景巧前胸被撞击,可能有骨折现象。两名球童的伤情尚未确诊,须在医院进一步观察诊断。上述事情经过属实。各方愿保持联系沟通,妥善解决此事的后续事项”。后赤黑尔伟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度),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血肿(颞,左),4.外伤性牙齿缺失(右第一门齿),5.唇挫裂伤,6.牙槽骨骨折?出院建议:1.全休三个月,进一步康复治疗。2.如果出现头痛、恶心呕吐、肢体活动不利、反应迟钝等情况随时复查头部CT。3.口腔医院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口唇及牙齿外伤。赤黑尔伟自行支付医疗费8975.85元。后赤黑尔伟在北京口腔医院进行牙齿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42690.61元。关于误工费,赤黑尔伟提交北京黄港体育休闲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称赤黑尔伟每月工资为2160元,每场球客户会随机给球童100-150元的小费,球童接待客人场次平均每天至少1场。据此,赤黑尔伟按照3个月每个月22天主张误工费13080元。关于护理费,赤黑尔伟提交护工发票一张420元及陪护人员住所费840元。关于交通费,赤黑尔伟提交部分票据主张3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赤黑尔伟主张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一共是487.5元。关于营养费,赤黑尔伟主张500元。赤黑尔伟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45000元。另,游华辉称当天给付赤黑尔伟10000元,赤黑尔伟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游华辉在驾驶电瓶车过程中将赤黑尔伟撞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赤黑尔伟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确定。关于医疗费,赤黑尔伟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尚未发生的医疗费,因金额不明确,赤黑尔伟可待产生后另行主张;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赤黑尔伟主张符合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法院依法调整为10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游华辉称给付赤黑尔伟的10000元,游华辉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认可。游华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法院将依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游华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赤黑尔伟医疗费五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四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七元五角、护理费一千二百六十元、营养费五百元、交通费三十八元、误工费一万零五百元,合计六万四千四百五十一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赤黑尔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赤黑尔伟负担1339元(已交纳),由游华辉负担1411元(其中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赤黑尔伟,其余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保全费1133元,由游华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赤黑尔伟),公告费260元,由游华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赤黑尔伟)。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赤黑尔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冻结游华辉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122534.62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43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游华辉名下价值十二万二千五百三十四元六角二分的财产。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已查明事实,游华辉在黄港高尔夫球场打球时,因在驾驶电瓶车过程中发生误操作,将赤黑尔伟撞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常理可知,赤黑尔伟因游华辉的侵权行为导致牙齿脱落等损害后果,客观上对其身体及精神均会产生一定的损害。但依据相关规定,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而本案中,赤黑尔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游华辉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属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精神损害赔偿之情形。故一审法院以赤黑尔伟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赤黑尔伟上诉主张的后续医疗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现无法确定金额,赤黑尔伟可待后续医疗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另,关于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游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赤黑尔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赤黑尔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沈 放

代理

审判员  吴强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