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周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葛怀艳,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洪民初字第01044号周红与周辉、葛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周辉、葛怀艳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1903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