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圣基木地板有限公司、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圣基木地板有限公司,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学凤,张峰,张迎春,刘晓满,张之蕴,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圣基木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四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蕴,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龙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迎春,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学凤。被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张迎春。被执行人:刘晓满。被执行人:张之蕴。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