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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55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马俊锋、王尉、马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08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6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俊锋、王尉、马丽华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