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孙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孙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主要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23880962-7。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耀祥,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孙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