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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宣伟与元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伟,元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346号原告:宣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秀华。原告宣伟与被告元秀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元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元秀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其中6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2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合计25520元。8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我经亲戚张宏介绍认识被告的。2015年3月21日,被告称要和杜网章合伙做生意,故向我借款6万元,并同意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每月按月息2分支付我利息。当天,我将6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我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杜网章签名担保,并将其拆迁安置房房款结算单交由我。2015年4月15日,我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利息时,其称尚需借款2万元周转,届时一并还款8万元。考虑到被告房屋价值较大,且我身边有足额现金,故我又出借2万元给被告,被告与杜网章共同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期8个月,月息2分。然被告及杜网章仍未还本付息。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我于2015年3月21日向其借款6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该款实际是杜网章用于归还张宏的赌债,因我名下有房屋可抵押,故由我出面向原告借款,且原告预扣了当月利息几千元,具体金额不记得了。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我催要利息,我无力支付,原告称结算了2015年3月至过年期间共计8个月的利息,并写了一张条子,让我和杜网章在上面签字。因我并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故不清楚条子的内容,只是应原告要求在条子上签名,并非具条向原告再借2万元。因6万元是杜网章所用,该款应由杜网章偿还,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存在的争议即被告是否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对此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宣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用于家庭周转,使用期限为8个月,利息2%”,被告及杜网章在借款人处签名。经质证,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自己不识字,不知道借条上的内容,原告告知其系2015年3月21日所借的6万元结欠的利息,故才在借条上签名。本院认证认为该张借条包含明确的金额、借期、利息等主要内容的约定,符合借条的形式要件,被告虽辩称不识字,但可向该份借条上另一借款人杜网章了解借条内容及提出异议,其在借条上签名时应当对借条内容充分了解,现以其认为借条内容实际是利息结算为由否认该2万元借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6万元借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预扣了当月利息、该款用于归还赌债,因原告予以否认,其又未举证证实,故不予采信。被告另辩称该款实际由杜网章所用,但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对此辩称亦不予采纳。此外,根据原告陈述结合其提供的借条原件,本院可以认定2015年3月21日被告和杜网章共同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原告要求被告一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涉案借款均约定了月息2分,原告主张按此标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元秀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宣伟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8月1日为25520元。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元秀华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