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凤苗与张维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苗,张维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937号原告:孙凤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大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11号楼602-38(集中办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苗诉被告张维国、天津大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凤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