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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77号之一

李高强、郑贤臣与郑贤臣、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高强,郑贤臣,王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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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77号之一

原告:李高强。

被告:郑贤臣,个体户。

被告:王国富,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强诉被告郑贤臣、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查封被告郑贤臣与合伙人郑林共同购买的“斗山牌”DH215-9型履带液压挖掘机(车身号20090,发动机号DE08TIS007927EF)一台���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高强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贤臣与合伙人郑林共同购买的“斗山牌”DH215-9型履带液压挖掘机(车身号20090,发动机号DE08TIS007927EF)一台。自查封之日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云 波

审 判 员 高襄���

人民陪审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