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6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男,1973年3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李×1于2012年7月申办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7000余元,经华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李×1于2013年5月申办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12905244440106),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5000余元,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李×1于2013年11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1000余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4.被告人李×1于2013年12月申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9000余元,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李×1于2015年11月20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2的证言,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客户账户说明、还款凭证,银行联网核查记录,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其已退赔银行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地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