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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文成与安阳市日报社印刷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日报社印刷厂,张文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日报社印刷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三巷。法定代表人:郭勇,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安阳市日报社印刷厂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338号之一民事裁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为由,请求撤��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市日报社印刷厂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