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行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海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海峰,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上诉人张海峰因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海峰上诉称,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上诉人提起诉讼与法有据,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即行政不作为案件,上诉人将被上诉人本应主动做的行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还不履行其职责,是明显的不作为,被上诉人既然作出了复议决定书,已经认定梁才办事处的行为违法,仍不查处,那就是明显侵犯上诉人财产权益和国际规定的行政秩序的法益;2、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予立案的范围,并无一审法院所述的内部层级监督事项。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行初12号行政裁定,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对梁才办事处不履行滨城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是否履行督促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张海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