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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4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及梁某某(在逃)在广州市番禺区车站商量入室盗窃财物,后梁某某提议去河源作案,三人便坐车来到河源市。次日,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及梁某某去到文明路广发楼,通过敲门、伏在门外听判断房内是否有人的方法,由梁某某负责开锁,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在外边望风,被告人孔某某和梁某某进去广发楼某栋403房内盗走3000元人民币,然后三人逃离现场。同月30日,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及梁某某去到文明路富景小区,采用上述方法,由梁某某负责开锁,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轮流在外望风的分工方法,进入该小区某栋-B603房盗得被害人欧阳某某的2800元人民币、一条项链、一条手链、耳环,某栋-某202房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两枚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7763元)及人民币15000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抓获被告人孔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公安人员在肇庆市怀集县星煌大酒店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但对盗窃现金辩称,三次盗窃的现金共有1900元左右,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20800元。被告人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但对盗窃的现金辩称,三次盗窃的现金共有2000多元,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20800元。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雷某某、欧阳某某、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辩称,三次盗窃现金总共1900元左右,没有20800元。被告人梁某某辩称,三次盗窃现金共2000多元,没有20800元。经查,有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被盗现金3000元;被害人欧阳某某陈述被盗现金2800元;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盗现金15000元的事实。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盗窃现金的说法不一致,二被告人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远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梦媛 来源:百度“”